701 適用範圍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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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設有固定座椅席位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規定。 |
702 通則
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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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 |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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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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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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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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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 |
席位安排:輪椅觀眾席位得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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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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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1 |
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不得大於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不得大於60°(如圖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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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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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2 |
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不得大於30°(如圖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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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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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 |
座椅彈性運用: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如未有輪椅使用者使用時,得安裝座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