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適用範圍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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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
202 通則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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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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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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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高差:高差在0.5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之斜角處理;高差超過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升降平台。但高差未達0.5公分者,得不受限制(如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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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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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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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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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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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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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 |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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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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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 |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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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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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 |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設置1處以上坡道,經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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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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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 |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者,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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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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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 |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10個以上、未達50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1/10以上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餘數者,應再增加1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