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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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
502 通則
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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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 |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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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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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
地面: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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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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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得採用截水溝,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應至少有一方向開口小於1.3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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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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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 |
電燈開關:電燈開關設置高度應於距地板面7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設置位置應距柱或牆角30 公分以上。 |